苏州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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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

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 41 号)和苏州市科技

局《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

的通知》(苏科规〔2019〕 5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政

府《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的工作意见》(常政发〔2017〕7 号)、

《关于聚力产业科技创新的工作意见》(常政发〔2017〕 8 号)等

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对科技型企业

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本办

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条件和程序纳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库。

企业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江苏省高新技

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与程序纳入省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企业申请纳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办法。— 3 —

第二章 培育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常熟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

民企业, 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

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

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

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即企业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

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 60 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4 —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入库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企

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入库培育条件向市科技局提出入库申请,

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

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

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

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

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

附表);

9.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 5 —

(二)入库评估。根据培育条件和程序,市科技局与苏州市

科技局一起组织完成申报企业的入库评估工作。

(三)入库公示。苏州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

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纳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发生与入库

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更名以及经营业务

发生变化等),应在 1 个月内上报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

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

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

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

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九条 按以下情况分别对入库培育企业和获得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并按《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 6 —

失信惩戒实施办法》执行。

1.对纳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

高 5 万元资助。

2.对纳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苏州市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资助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积极争取省级有关

政策的扶持。

3.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享受以下资助:①对**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资助。②对重

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中断后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资助。

第十条 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以及近年来享受

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作为申报本市科

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培育入库企业在申报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时,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板块结合各自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扶持政策,

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

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

第十二条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

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定期通报

各板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

第十三条 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全市— 7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大力推动企业享受研

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所得税优惠等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

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政策辅

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

体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

作的监督和管理,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

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

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并按规定收回培育奖励

资金: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的;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

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及资金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

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

员应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办事公正,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 8 —

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以前凡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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