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专利创造性审查的那些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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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同点

1. 基本审查标准一致

三局均以“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作为判断创造性的核心标准,遵循“三步法”(确定接近现有技术→找出区别→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2. 对技术效果的重视 三局均关注发明是否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案例3中,三局均认为组合物的协同效果仅为各成分效果的叠加,不具创造性;案例4中,因数值范围(氪分压比70-98%)带来显著紫外光提升效果,三局均认可其创造性。

3. 多篇对比文件的结合逻辑

在否定创造性时,三局均允许结合多篇对比文件。例如,案例1中,JPO和SIPO均结合D1+D2,KIPO则单独引用D2。

二、差异点

1. 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标准

- JPO:优先选择与发明技术领域或技术问题相关的对比文件,而非共有特征多的文件(案例1选择D1而非D2)。

- SIPO:倾向于选择技术领域、问题相同且共有特征较多的对比文件(案例1选择D2)。

- KIPO:可能更灵活,例如案例2中仅用D2否定创造性,认为D1的技术特征已隐含在D2中。

2. 对数值范围的态度

- KIPO:若数值范围具有“关键意义”(如案例4中氪分压比显著提升效果),则认可创造性;

- SIPO:需证明数值选择超出常规手段或产生预料不到效果;

- JPO:更关注技术问题的关联性,案例4中因对比文件技术领域不同,未结合文件。

3. 功能性限定的接受度

- KIPO:允许功能性限定,只要说明书记载充分(案例4中的电流密度特征);

- SIPO:对功能性限定持审慎态度,可能质疑其清晰性(案例4)。

4. 公知常识的判定

- JPO:更严格,案例5认为“特定比率混合播放列表”不属于常规创造力;

- KIPO/SIPO:在案例3中,认为绿茶萃取儿茶酚替换松树皮萃取属于公知常识。

5. 技术领域结合的灵活性

- JPO:若对比文件技术领域差异较大(如案例4的闪光灯与荧光灯),则拒绝结合;

- SIPO/KIPO:更可能跨领域结合,例如案例2中将D2(实验室器皿涂层)应用于D1(饮料瓶)。

原创 孟杰雄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