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加快审查使用手册2025

· 专利业务,中国专利新闻

1.技术研发:专利是对我们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型,包括了对产品的结构、材料、方法、外观多层面的保护,申请专利前首先需要有创新成果,而创新成果通常来源于技术研发。

2.专利挖掘:技术研发会产生大量的技术信息,并不是都能够直接去申请专利的,需要对所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筛选,从而确定创新点以及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或设计。

3.技术交底书:技术交底书是发明人和他人之间用于技术交流的文件,其主要作用是将发明创造告知他人,使他人能够理解发明创造,便于发明人与他人协作完成专利申请。

4.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申请前评估可以对发明创造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结论,确保申请前的合规操作和风险防控,减少低质量专利的数量,汇聚更多的资源去支持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和转化。

5.专利布局:创新主体结合自身、市场、法律等相关因素,对专利加以分析整合,在时间、地域、申请人、领域等维度进行系统筹划,布置专利申请,有利于合理的进行专利申请,节约成本,形成严密的专利保护网络,提高专利的整体价值,建立专利攻防体系,形成竞争优势。

6.撰写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准备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准备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同时准备委托书。符合费减政策的,提前办理费减。

7.国知局受理:向国知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国知局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送《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8.初步审查:主要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费用的审查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并发出补正通知书,同时指定答复期限。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9.补正或答复审查意见: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10.公布: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11.实质审查: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检索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其目的在于找出与申请的主题密切相关或者相关的现有技术中的对比文件,或者找出抵触申请文件和防止重复授权的文件。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答复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为两个月。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2.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授权当年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13.驳回:初步审查中,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实质审查中。通常在发出一次或者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审查员就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14.专利复审: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15.专利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16.行政诉讼: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为什么要专利加快审查?

从宏观数据来看,2013年国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专利申请238万件,到2023年国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专利申请高达556万件(发明专利申请16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06万件,外观设计专利82万件)。而2023年底专利审查员数量不足2万人。海量的专利案件数量及飞速增长给审查机构不断施加压力。

国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提质增效方面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以发明专利为例,2024年我国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15.5个月。值得注意的是,审查周期是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开始计算,而发明专利提前公布的话从申请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还有几个月的时间,所以一件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审查结束还是要在18个月左右。实际上,18个月都算快的,许多专利的整个申请周期被平均了。如果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审查,漫长的审查周期无法满足部分创新主体仍需求。

于个人而言专利加快审查有助于:①尽早通过技术垄断而获得超额利润。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所以,对于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或设计,申请人总是期待着专利加快审查,从而尽快授权获得垄断利益。②尽早满足就学、就业、评职称、产品宣传、评高企、报项目、补贴、融资等要求;对于有就学、就业、评职称、产品宣传、评高企、报项目、拿补贴、融资等需求的申请人,为了满足这些事项对专利授权的要求,催促着申请人想专利加快审查,尽快拿到专利审查结果。

于国而言专利加快审查有助于:③优先满足真正的创新来驱动发展。建立专利加快审查机制,调配优势资源向符合国战略的案件倾斜,有效地保障相关案件的加快结案,优先满足真正的创新来驱动发展。对于专利加快审查,我们应该走出误区,其作用只是加快得到审查结果,这就意味着可能是加快授权,也可能是加快驳回。还是根据需要适当选择专利加快审查。

三、依赖自身加快审查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为了加快专利审查,我们可以依赖自身做如下工作:

1.撰写注意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技术尽量往国鼓励的产业靠,例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的指标是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是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主要类型,所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必然要缩短,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缩短至13个月,比平均审查周期至少快3个月。

2.提高质量——避免形式缺陷和实质缺陷,审查员下发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增加了审查周期。

3.放弃双报——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专利双报通常也不允许快速预审。2021年国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延迟4年审查。虽然终没有采纳,但至少表达了国知局对双报延审的态度。

4.放弃修改——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放弃主动修改有可能缩短主动修改的等待期。

5.提前公布——申请时选择提前公布,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否则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才公布,延长了审查周期。

6.提出实审——申请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初步审查合格后可以尽快进行实质审查。

7.不提延审——申请人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者3年,实用新型专利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外观设计专利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长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

8.及时缴费——及时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审费、授权办登后的年费等。便于专利尽快进入下一个流程,及时结案。

9.放弃分案——分案申请会涉及申请文件的修改,审查对象的改变会延长审查周期。

10.及时答复——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及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一次性解决形式缺陷和实质缺陷,避免再次下发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增加审查周期。

11.及时沟通——尽可能提高沟通效率,必要时,可以通过与审查员会晤、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加速审查。

四、专利优先审查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规定了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还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流程

(二)专利复审优先审查流程

(三)专利无效优先审查流程

(四)相关流程说明

1.提出时机是什么?

发明专利申请在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已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后提出;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缴纳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提出。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2.提出主体是谁?

专利申请为全体申请人;专利复审案件为全体复审请求人。

专利无效案件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也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可以加快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

3.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必须电子申请么?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无限制,一般也会要求当事人采用电子请求方式。(因为纸质文件会涉及较长的数据采集和代码化周期,电子请求可以加快案件审查流程,建议申请人采用XML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该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有利于规范化管理,并能充分保证专利申请在整个流程的快速、准确;而对于PDF格式或Word格式文件,系统需要时间转换为审查用的XML格式文件,将影响整个审查周期)

4.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要满足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重点发展产业;(因为这类技术面向国重大发展需求,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资源)(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这主要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鼓励优势产业发展角度考虑)(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在新一代技术革命中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热点领域,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对涉及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更好地满足该领域创新主体“快获权”的需求)(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从尽快确定权利状态、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角度考虑)(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首申请;(鼓励海外专利布局,这类专利需要投入大量申请成本,一般价值高、稳定性好)(6)其他对国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通过优先审查来更好地维护国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专利无效案件要满足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更加准确、及时地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解决目前专利制度运行中突出存在的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通过优先审查来更好地维护国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数量有无限制?

国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数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2023年共予以优先审查三种专利申请13.8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3.7万件实践中。由于数量有限,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未必都会签署推荐意见。例如,个别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查数量过多占用大量审查资源,不太鼓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走优先审查,双报的专利申请拒绝优先审查,专利技术从分类号来看其主分类号不属于国重点发展产业等等。所以,代理机构无法确保每件专利申请都能够通过专利优先审查,只能尽量去尝试,了解好当地政策倾向。

7.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由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相关部门”是指国科技、经济、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国知识产权战略部际协调成员单位。“省级知识产权局”是指优先审查申请人所在省行政区划的省级知识产权局,

专利申请、复审关注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专利无效关注提出优先审查的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中,属于“就相同主题首次在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首申请”情形,无需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专利复审优先审查中,属于“专利复审案件涉及的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了优先审查”情形,无需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专利无效优先审查中,属于“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优先审查”情形,无需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8.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才需要提供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专利复审、无效优先审查则不需要。

有同日申请的,还需要在请求书中提供相对应的同日申请的申请号。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9.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是符合新《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证明属于“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重点发展产业;”,可以提供本专利属于国重点发展产业的证明,例如五年规划提到本专利相关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能够找到本专利相关分类号(好是主分类号)等。

证明属于“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可以提供本专利属于重点鼓励的产业的证明,例如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中提到鼓励本专利相关技术等。

证明属于“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可以提供本专利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证明,例如专利分类号划分到该领域等。

证明属于“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的,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是指原型照片或证明、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是指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

证明属于“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首申请;”,向外提出申请的中首申请包含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两种情形。对于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或地区提出申请的,PCT国际申请受理局为中局的,无需提交证明文件,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写明国际申请号即可,PCT国际申请受理局为非中局的,需要提交PCT国际申请受理(105表)、缴费(102表)、优先权(304表)等文件及中译文;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需要提交对应国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优先权信息等文件及中文译文。

证明属于“对国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可以提供本专利技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某些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在整体上具有好处,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的证明等。

证明属于“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可以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不需要相关证明文件,要说明理由。

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文件信息,涉及专利文献的,应当填写专利文献号、公开日期及涉及的相关段落和/或图号;涉及非专利文献的,应当填写非专利文献书名、期刊或文摘名称、出版日期及涉及的相关页数。

10.国知识产权局多久可以发出是否同意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

对于专利申请,通常自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个至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对于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书后,会尽快对该请求进行审核,并发出相应通知书来通知请求人是否进入优先审查程序。

11.多久结案?

对于国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或者案件,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7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4个月内结案。

12.答复期限多久?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发文日”即为通知书上注明的发文日期。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通知书答复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13.优先审查程序会被停止?

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存在多种非审理原因而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多种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国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1)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上述修改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2)未在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未在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造成审查周期延长)(3)提交虚假材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非正常专利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专利复审优先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国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1)延期答复;(造成审查周期延长)(2)复审被中止;(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3)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4)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一般是遇到疑难案件,为了保证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也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

专利无效优先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国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1)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造成审查周期延长)(2)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造成审查周期延长)(3)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4)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5)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一般是遇到疑难案件,为了保证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也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

五、专利快速预审

近年来,为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国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目前全国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国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数量达到76家和48家,分布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截止至2025年1月7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要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的优势产业,可针对发明、新型、外观三种专利提供快速预审服务;快速维权中心主要面向区(县、旗)、镇的产业集聚区,尤其是小商品、快销品产业集聚区,主要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提供快速预审服务,业务运行良好且满足条件的快速维权中心,部分也会申请开展实用新型专利快速预审试点工作,例如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辖区内相应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进行备案,其专利申请经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再正式提交至专利局即可进入快速审查通道。部分中心陆续可能会开通针对专利复审无效快速审查的确权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等。我们这里的专利快速预审主要还是指大部分创新主体关心的专利申请快速预审。

专利快速预审的好处主要就是结案快、授权率高、保证专利质量、节约成本、促进地区优势产业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专利快速预审相当于由中心先审了一道,确保了专利质量,提高授权率,符合要求的打上标记,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缩短审查周期。在预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专利申请,避免成本增加。专利快速预审可以增加地区优势产业的专利数量和保护力度,创新主体也可以尽早通过技术垄断而获得超额利润,同时尽早满足产品宣传、评高企、报项目、补贴、融资等要求。

全国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国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清单:各地中心对备案主体以及预审条件有各种要求,差异一般不大,我们以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例进行讲解,实践中,应以具体中心的要求为准。

链接:汇总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分类号

(一)申请主体系统注册

申请主体登录地址:https://cnippc.cn/ippc-web-dzsq/,填写申请主体相关信息,上传加盖红色公章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附件(TIFF 格式)(有费减需求的建议提前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保护中心会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会以邮件和短信通知申请主体。

(二)申请主体备案

为更好地推进专利申请预审工作,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效能,服务创新主体,相关主体要预审备案后,才能开展相关预审业务。

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主体登录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在新增备案申请页面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上传: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Excel 格式和加盖公章的 PDF 格式扫描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利预审承诺书(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备案主体的产品、研发、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专利工作基础符合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加盖公章)。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

保护中心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提交国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公告。备案成功后方可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请求。审核结果会以邮件和短信通知申请主体。审核不通过,也会收到系统发送的审核结果信息。

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若申请主体想和代理机构建立委托关系,可在信息维护模块中进行操作,勾选已经在系统中成功注册的代理机构即可。

备案主体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完成更新,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服务。

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请求,需提交共同研发证明,并加盖全体申请人公章。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1.注册或登记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2.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属于国知识产权局批复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且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3.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人员,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4.三年内无国知识产权局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三)预审请求

在预审平台上传专利申请文件、自检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在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申请人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

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2.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属于国知识产权局批复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3.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应当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相符合;4.其他相关要求。

(四)预审受理

保护中心核实预审请求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备案资格,给出申请文件预分类号,核查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排除不符合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相关政策要求的情形,根据核查结果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预审受理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

2.明显不属于保护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的;

3.共同申请的一申请人未备案的;

4.共同申请的一申请人已备案,其他申请人未备案且未提交共同研发证明材料的;

5.专利申请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撰写或请求书未写明申请人名称或详细地址的;

6.重复提交的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请求(应预审工作人员同意提交完善的预审请求不计入);

7.专利申请属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一款所规定的同一备案主体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8.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预审审查

保护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审审查,发出预审通过或不予通过通知书。

预审审查阶段的专利申请文件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初步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一部分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

2.实质审查要求。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一章至第十一章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存在缺乏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等实质性缺陷。

在预审审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预审不予通过:

1.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

2.存在多项形式缺陷或明显实质性缺陷的;

3.经核查确定不属于保护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的;

4.未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修改、答复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答复意见并未针对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或经多次修改、答复后仍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要求的;

5.专利申请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

6.专利申请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已经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的;

7.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以及意识形态敏感信息的;

8.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扰乱正常专利预审工作秩序的情形。

(六)正式提交

预审通过后,申请主体应按照规定流程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知识产权局以XML格式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确保正式申请文件与预审通过文件的一致性,收到国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并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及缴费凭证。

预审提交日不等同于专利申请日,经预审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正式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的,预审不予通过。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并勾选“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放弃在专利申请授权登记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权利。

答复国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应在快速审查规定时间内。未能在预审意见通知书中规定期限内答复修改和/或陈述意见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该专利申请预审。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复意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XML格式答复意见。

申请人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将在先申请文本副本一并提交。

申请人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申请人承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申请人在国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一年的年费、印花税等费用,并向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缴费凭证及受理通知书。但缴纳上述费用并不意味相关专利申请必将获得授权。如终该项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上述费用未被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对于将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进行专利权转让的,申请人在国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3个月内向保护中心提交报备材料,对转让理由进行合理说明。

(七)预审核查

保护中心收到反馈的专利申请号及缴费凭证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预审通过文件及国知识产权局受理正式专利申请文件的一致性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在预审核查阶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不通过,不予进入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1.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2.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件与预审通过文件不一致的;3.在收到国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缴费或未及时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号和缴费凭证的;4.其他不符合国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情形。

(八)转为普通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专利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继续进行审查:1.申请不接受保护中心提供的专利预审服务、提交专利预审的申请主体不是在保护中心备案的创新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不属于国知识产权局批复保护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需要费减的未在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2.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专利预审承诺书的;3.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4.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申请人针对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5.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九)注意事项

注意以下事项,否则可能被采取提醒、约谈、警告、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等措施:

1.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更新;

2.要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修改、答复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答复意见应针对专利申请预审审查意见,避免经多次修改、答复后仍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要求;

3.避免专利申请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已经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

4.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得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以及意识形态敏感信息;

5.避免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或经多次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6.专利申请应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避免非正常专利申请;

7.确保专利预审达到一定合格率;

8.专利申请进入国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后,主动撤回的要与保护中心沟通;

9.按规定的时限、格式等要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10.避免被注销、宣告破产等致使备案主体丧失法律主体资格,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1.避免注册地址变更后不属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

12.备案成功之日起三年内应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13.避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和存在假冒专利行为;

14.授权后专利维持年限要少于两年

15.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其他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情形。

(十)预审有数量限制么?

保护中心根据国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相关规定,对预审请求量额度、预审流程以及预审质量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护中心根据自身预审人力资源状况,在保障备案主体基本预审额度的基础上,综合备案主体前期专利授权数量质量、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保护水平、国或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等因素,对预审请求量额度实行动态化管理。

(十一)专利快速预审多久结案?

专利快速预审结案周期:发明专利结案周期大概3-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个月左右(实践中一般更快,实践中与具体案件有关)。

(十二)专利快速预审流程图

六、专利申请集中审查

随着我国创新主体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围绕一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系列专利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2015年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下称“71号文”)也明确要求“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为支持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推进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知识产权局在前期课题研究成果和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试行专利申请集中审查。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提出的请求,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一)专利申请集中审查流程

(二)相关流程说明

1.谁可以请求专利申请集中审查?

全体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的请求。

2.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什么条件?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组合。

(2)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3)涉及国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4)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5)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3.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要提交哪些?

提出集中审查的请求人需向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通过信函方式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①《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填写请求人信息、所涉关键技术内容、请求集中审查的案件数量、请求集中审查的理由、全体专利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帮助国知识产权局判断进行集中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②《专利申请清单》:填写各专利申请号、发明名称、申请人、与关键技术的对应关系。专利申请清单同时还应当提交一份电子件,以光盘介质的形式随纸件一并寄送。(帮助国知识产权局判断进行集中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③其他需要的支撑性材料:可提交其他辅助性材料,包括说明其专利重要性的材料,例如国重大专项立项证明或者专家推荐,以及可专利性说明和现有技术等。

4.提交到哪里?

寄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邮编100088(请于信封上注明“集中审查”)。

5.审核不通过怎么办?

对集中审查请求的审核结果将通过请求书中注明的联系方式及时反馈给联系人。经审核决定不予集中审查的申请将继续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

6.集中审查多久启动?

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7.为提高审查质量,集中审查更注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主要包括哪些?

(1)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提出的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集中审查更侧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

(3)及时对集中审查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

(4)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8.审查业务管理部或审查部门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2)申请人不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

(3)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4)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5)其他应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情形。整个批次的案件都将被终止集中审查程序,转为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

9.集中审查时限及答复有何要求?

集中审查涉及大量申请,每件申请的情况各异,故没有设置长结案时限。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10.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的区别?

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各有侧重,优先审查侧重于高质量个案,集中审查侧重于进行专利布局的高质量批量案件,从整体上有加快的趋势。

优先审查对结案时限有明确要求,集中审查更侧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提高审查质量。

七、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专利审查高速路)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旨在帮助申请人的海外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具体是指当申请人在在先审查局(OEE)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授权时,便可以此为基础向在后审查局(OLE)的对应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具有加快审批、节省费用、授权率高等优势。

PPH是目前在国际上以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形式存在的一种加快协议国之间专利审查的程序性机制,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3个,覆盖84个国。

PPH仅仅是一种便利申请人的加快审查机制,是共享审查结果而非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所以没有突破“独立审查”原则,各国仍旧要对具体的专利申请按照本国法进行审查。

目前常见PPH有三种模式:①常规PPH,指申请人利用首次申请受理局做出的国内工作结果向后续申请受理局提出的PPH请求。②PCT-PPH,指申请人利用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向有关专利局提出的PPH请求。③PPH-MOTTAINAI,是在常规PPH的基础上扩展了PPH受理条件,增加了首次申请源于其他局或后续申请受理局率先做出审查结果等情形。

(一)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 试点项目

对有关专利局的工作成果能否向国知局提出PPH以及提出哪种模式的PPH、哪些具体要求需要看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国知局官方规定为准。我们以常见的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 试点项目下向知识产权局(CNIPA) 提出PPH 请求的流程为例进行介绍。

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知识产权局(CNIPA)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等五局(IP5)于2013年9月就启动一项全面的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PPH)试点项目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加快处理在这些局提出的专利申请。IP5 PPH试点项目自2014年1月6日起始,至2026年1月5日止。必要时,试点时间将延长或终止。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EPO、JPO、KIPO或USPTO申请在CNIPA提出的、且满足以下IP5 PPH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或者申请人可以根据由EPO、JPO、KIPO或USPTO作出的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就在CNIPA提出的、且满足以下IP5PPH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PCT-PPH试点项目)。

(二)专利审查高速路请求流程

(三)相关流程说明

1.向国知局请求PPH的专利申请要求?

CNIPA申请可以是国内申请或国内申请分案或PCT国阶段申请或PCT国阶段申请分案,CNIPA申请类型必须是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已经公开,即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CNIPA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CNIPA在申请人提出PPH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即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CNIPA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CNIPA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2.申请与对应申请满足要求的关系?

①.申请人若提出PPH请求:提出参与IP5 PPH试点项目的CNIPA申请必须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具有相同的早日,该早日可以是申请日,也可以是优先权日。该CNIPA申请(包括PCT国阶段申请)是(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ii)作为依巴黎公约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包括PCT国/地区阶段申请)的有效优先权请求基础的申请,或(iii)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包括PCT国/地区阶段申请)具有相同优先权的申请,或(iv)PCT国阶段申请,该申请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系同一PCT国际申请的国/地区阶段申请,该PCT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②.申请人若提出PCT-PPH请求:申请和对应国际申请之间的关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i)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阶段申请;(ii)申请是作为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申请;(iii)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国阶段申请;(iv)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外/国内优先权的国申请;(v)申请是满足以上(i)-(iv)要求之一的申请的派生申请(分案申请和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等)。

3.对应申请具有一项或多项被四局之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①.申请人若提出PPH请求:对于EPO申请而言,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1)EPO审查员针对该权利要求作出了授予欧洲专利之意向的通知书;或2)EPO审查员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其附加文件明确指出该权利要求“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如果EPO审查员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附加文件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申请人应当随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附上“EPO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被EPO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之解释,同时,还应当提供该权利要求相对于EPO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说明。

对于JPO申请而言,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JPO审查员在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1)授权决定;(2)驳回理由通知书;(3)驳回决定;及(4)申诉决定。

对于KIPO申请而言,申请的权利要求经KIPO审查后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存在驳回理由”,因此,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KIPO审查员在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以下情形下,权利要求也“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如果KIPO审查意见通知书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或“存在驳回理由”,申请人必须随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附上“KIPO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被KIPO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之解释。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1)驳回理由通知书;(2)驳回决定;及(3)授予专利权决定。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1)-(3)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复审阶段或上诉阶段作出。

对于USPTO申请而言,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是指:(i)在授权及缴费通知的授权通知部分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Theallowedclaim(s)is/are___”)列出的权利要求;(ii)在非终驳回意见或终驳回意见的意见总结部分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Claim(s)___is/areallowed”)列出的权利要求;(iii)在非终驳回意见或终驳回意见的意见总结部分的“被拒绝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Claim(s)___is/areobjectedto”)列出的权利要求,并且USPTO审查员指出,上述权利要求被拒绝是由于从属于被驳回的基础权利要求,如果上述权利要求改写成包括基础权利要求和关联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定内容的独立权利要求形式,则是可授权的。

②.申请人若提出PCT-PPH请求:对应该申请的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的新工作结果(“国际工作结果”),即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3)、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4)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5),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方面)。注意,作出WO/ISA、WO/IPEA和IPER的ISA和IPEA仅限于EPO、JPO、KIPO和USPTO。申请人不能仅基于国际检索报告(ISR)提出PCT-PPH请求。若构成PCT-PPH请求基础的WO/ISA、WO/IPEA或IPER的第VIII栏记录有任何意见,申请将不能够要求参与PCT-PPH试点项目。自2017年7月1日起,当第Ⅷ栏中的书面意见属于下述情形者,申请人可以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PCT-PPH请求。所述情形包括:(1)第Ⅷ栏中的审查意见不涉及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所对应的权利要求;或(2)第Ⅷ栏中的审查意见仅涉及说明书或附图所存在的缺陷。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在满足其他PPH请求适格性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并在《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E栏“说明事项”的第3项“特殊项的解释说明”中简述符合第Ⅷ栏提交情形的理由。若经国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上述情形者,则该申请可按照PPH规定予以加快审查。若申请人未进行解释或经过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者,该申请将予以驳回,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同PPH请求的其它驳回情形。

4.CNIPA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具有一项或多项被四局之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考虑到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被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有着同样或相似的范围或者权利要求范围小,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此方面,当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被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不需要包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删去某些权利要求是允许的。

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或PCT-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到有关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需要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被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或PCT-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为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查员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5. 提交的文件

以下文件(b)至(e)必须随付(a)“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一并提交。注意,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中。(a)“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与对应申请满足所要求的关系。请求在 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还必须注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若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与满足所要求的关系的申请不同(例如基础申请的分案申请),必须指明该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以及与相关申请间的关系。请求在 PCT-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还必须注明对应国际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只能以电子形式向 CNIPA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b)认为对应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四局之一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新国际工作结果 ( WO/ISA或WO/IPEA或 IPER)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若审查员无法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国际工作结果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阶段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关于可专利性的国际初审报告(IPRP)的副本及其英文译文,因为这些文件的副本已包含于申请案卷中。此外,若新国际阶段工作结果的副本及其译文可通过“PATENTSCOPE®7”获得,除非CNIPA要求,申请人不需要提交这些文件。(WO/ISA和IPER通常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按“IPRP1章”和“IPRP第II章”可获得。)(c)认为对应申请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如果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可以通过“PATENTSCOPE®”获得(例如,国际专利公报已公开),除非CNIPA要求,申请人不需要提交这些文件。(d)对应申请引用文件的副本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新国际工作结果中引用文件的副本。仅系参考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若 CNIPA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e)权利要求对应表申请人必须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说明 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对应申请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若权利要求在文字上是完全相同的,申请人可仅在表中注明“它们是相同的”。若权利要求有差异,需要解释每个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性。

文源:专利初论作者:梅安石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