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延迟审查制度解读
专利延迟审查制度解读
2019年11月1日,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审查制度,满足创新主体对审查程序的多元化需求,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增设了延迟审查制度。通过引入延迟审查制度,能够充分适配我国科技发展的逐步深入,更好服务创新主体的差异化需求,激发其创新活力。
1.延迟审查制度概述
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在《海牙协定》中包含有延迟公布的规定,即申请人可请求对专利申请延迟公布。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类似制度的设定有所不同,如韩国采用三轨制审查模式,即加快、常规和延迟三种选择,申请人迟可在指定的延迟审查日(从请求审查起24个月至专利申请日起5年)的3个月内完成审查,《欧洲专利公约》虽然规定了提出审查请求期限的延长,但其决定权并非依据申请人意愿,而是由行政委员会作出。因此,为了推动我国专利事业的蓬勃发展,在现有专利审查制度的基础上,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增设了延迟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度要点
该制度的要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类型,即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实用新型不可申请;二是明确了延迟审查的请求时机,其中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自实质审查请求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专利的延迟审查请求则应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三是明确了延迟的期限,延迟审查自提出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生效后该专利申请暂停审查,在延迟期限届满后,该专利申请按顺序待审;四是补充了延迟审查的特殊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延迟审查期限终止。但鉴于延迟审查作为一项新制度,目前尚存在程序不完善的问题,作为法律制度中实体问题解决的基础,程序不完善将导致实体权利实现受阻滞,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终将表现为公共利益与申请主体私人利益的分配不平衡。
3.延迟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延迟审查制度的制定是满足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多元化保护,增加其市场竞争优势的必然途径。对于一些改进型且易通过反向工程获知同时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发明专利申请而言,适度利用延迟审查,可以让竞争者无法知晓其明确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使自己获得了宝贵的竞争时间,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抢占市场先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因其初审合格后便会发授权公告,所以对于外形新颖性强视觉冲击力大的专利申请而言,如果申请涉及的产品短期之内不能上市,其公开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销量或产生大量回避设计仿制,对后期上市的产品不利。延迟审查制度的提出很好地为这类申请主体规避了隐患,适度的延迟也是打击抄袭模仿等侵权专利的“致命武器”。
延迟审查制度的制定是提升我国专利申请质量,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延迟审查的设立,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充分的考虑时间,思考其专利申请是否需要进入实质审查。同时,因为部分申请人会选择延迟审查制度,部分专利申请会暂缓进入审查通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专利审查部门的负担,提高了专利审查质量。
以上内容选自《发明与专利》2023年第7期 第75-80页:《探析专利审查中延迟审查制度的利益平衡》,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者:韩月 陶永生 韩潇宁 程秀才 许星星
来源: 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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