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该提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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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当提出商标异议?

一、自己没注册而被他人抢注

有些公司商标意识较弱,虽然扎扎实实经营了十几年,却没有去注册商标,反而被他人抢注了,这样原权利人的品牌就会遭受巨大损失。这种情况在餐饮行业屡见不鲜。

二、自己已注册但被他人抢注其他类别

某公司是生产牙膏的,已经在第3类注册商标,而且现在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可是就有人在第21类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来做牙刷,因为商标的申请只要不同类就不冲突,所以可以获批。这就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而且如果牙刷质量不过关,也会影响原来牙膏公司的信誉。

三、自己已注册但被他人进行混淆

还有一些人根本就是以混淆为目的来进行注册。山寨名牌的例子不胜枚举,从“某某”到“新某某”、“小某某”…可以玩的花样太多了。或者在原有商标的汉字上做文章,如:“大”和“太”等。这都会对原权利人的品牌产生影响。

因此,遇到这三种情况,要及时进行商标异议。

《商标法》中所涉及的条款商标圈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注册的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注册的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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