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金骏眉商标复审案
如何看待金骏眉商标复审案
虽然消费者现在购买商品时会注意商标,但是可能很多消费者会混淆商品和商标,比如,我们都知道有一种车辆我们经常称之为吉普,但是吉普却是JEEP公司的商标。这种现象往往是商标复审中要关注的问题。
当盘尼西林成为青霉素的代名词而让人们忘记了它是一种商标的时候,这就说明有些商标经过使用后,其显著性会丧失。本文通过金骏眉的案件,讲讲类似案件在商标复审中会遇到何种情况。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为此提出复审申请,称“金骏眉”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正山茶叶公司则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该公司遂上诉到市高院。
市高院认为,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二审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裁定。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商标复审阶段,商评委认为“金骏眉”不属于通用名称,予以注册。但是在诉讼阶段,法院在双方无法证明“金骏眉”究竟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的情况下,也许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也许是法官内心已经确认金骏眉已经弱化为了通用名称,最终认定金骏眉商标不得注册。
商标弱化成通用名称是不利于维权的,这样的案件在商标复审中是会受到关注的。商标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做好商标的维权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