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延迟审查制度的不足

· 中国专利新闻

在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新设立了延迟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专利审查制度,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但修改后的延迟审查制度仍存在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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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制度中程序不完备

目前知识产权局对于延迟审查请求仅存在上述形式审查方面的规定,对程序性事项以及应提出申请需要的实质性条件没有规定,导致执行困难,这与延迟审查制度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的设立初衷尚存差距。

一方面,制度的有效性需要以完善程序为前提,简化的审查程序固然可以让申请人实现私人权利更加便捷和高时效,但简化的程序也更容易滋生公众对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性的怀疑,其次会导致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不均衡。申请人是否真正具备延迟审查的条件、是否为恶意申请的延迟审查等都将成为滋生公众对制度合理怀疑的土壤。另一方面,制度的可操作性需要以完善的程序为依托,程序缺位的制度就像无源之水,法律制度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程序是实体的基础。专利审查的进行需要遵循制定好的程序,延迟审查制度的目的实现需要以完善的程序为前提,因此延迟审查制度中程序不完善的问题亟待解决。

02

私权与公众利益不平衡

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中新增的一项制度,社会公众的权益与申请主体私权的平衡是延迟审查制度的应有之义。实践中,新增的延迟审查制度存在私权与公众利益不平衡的问题,企业可以通过优先审查或快速预审在短期内授权,但某些行业,例如通信行业,通信领域中标准必要专利十分重要,然而标准的制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企业希望能够延迟获得授权;也有些企业为了利益大化,希望在获得授权前对技术进行转让,因为授权后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年费,并且延迟授权时间也能让企业更好的找到出价较高的技术购买者。

由此可见,新增的延迟审查制度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但从公共利益角度看,公众无法即时获得哪些专利被延迟审查,可能会使自己发明的相同专利被抵触申请,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需要对延迟审查制度进行完善。从另一方面看,新增的延迟审查只能在提出实质审查或提交外观专利时选择1年、2年或3年的延迟,无法随时取消或再次延长。随着替代技术的出现,原有技术逐渐贬值,申请人往往会错过出价较高的买家,因此较长的搜寻过程一般伴随着较高的机会成本;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延迟审查时,并不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审查价值,如何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等,一旦确定,申请人就希望能够快速获得授权。因此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可以根据现有市场出价情况,随时取消延迟审查,甚至可以提出加快审查的请求。

由此,知识产权制度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要求延迟审查制度所规范的权利与义务在整体分布与组合上达致平衡,尤其是知识创新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平衡。

以上内容选自《发明与专利》2023年第7期 第75-80页:《探析专利审查中延迟审查制度的利益平衡》,单位: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者:韩月 陶永生 韩潇宁 程秀才 许星星

来源: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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