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授权后程序
韩国专利授权后程序
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基准的要求越来越高,韩国在专利方面拥有世界上快的审查服务制度,不仅如此,韩国还引入了预备审查、一揽子审查等专利审查程序,旨在营造高品质专利审查环境。
1 订正程序:
订正程序是在韩国知识产权局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予以授权之后,申请人因各种原因希望修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时可执行的程序。订正程序的审理按照单方审理形式,由KIPTAB成立合议庭审组。
1、提出时间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制,订正程序也可以在专利权失效之后提出,但是若专利被撤销或者专利已被无效,则不可以再提出订正程序。
2、对于正在进行专利撤销请求流程的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对说明书或附图提出符合下述情形的订正请求:
①缩减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②订正笔误部分;
③明确模糊的记载事项。
2 撤销程序
专利撤销程序旨在为公众提供对专利提出异议的机会,帮助专利局纠正审查工作的错误。任何人都可以对已授权专利提出撤销申请,撤销请求由KIPTAB受理。专利撤销请求以书面方式审理,若确定了专利撤销决定,则可以视为其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
1、提出时间自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2、撤销请求理由
①该专利未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②重复授权。
3、证据要求仅限于书面或者电子公开出版物,不允许仅以实质审查过程中使用过的证据来提出撤销请求。
在审查撤销请求过程中,当KIPTAB拟作出撤销专利的决定时,应当将撤销专利的事由通知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并给予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如果KIPTAB作出撤销专利的决定,专利权人可以在30日内向专利法院起诉。
3 无效程序
关于无效程序,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合上诉委员会会长提出无效程序。无效程序可以在专利失效之后提出,若专利权被确定为无效,可以视为其专利权自始至终不存在。
1、提出时间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
2、具体的无效理由
①专利未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
②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实施;
③修改文件超出了申请日的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
④重复授权;
⑤不符合授权客体等。
3、证据要求没有特别限制,书面以及物品均可以作为证据实用,且可以申请证据的保全。无效程序为多方程序,KIPTAB通常会举行听证或口审,对于复杂案件,甚至会有多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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