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之:公司简称被注册
商标复审之:公司简称被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坏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通常的理解,企业名称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如果商标注册损害了他人企业名称的利益,不应该得到注册。相关权益人可以提出商标争议(也可以认为属于广义的“商标复审”),要求撤销注册商标。
有的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模棱两可的事情,比如公司的简称是否属于企业名称呢?索尼爱立信曾经被称为索爱,广汽本田被称为广本,海南马自达被称为海马(现在海马是一个独立的商标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权利人提出商标争议(商标复审),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我们看一个有名的案件,这也是一个很曲折的案件。
广州林叶机电科技有限有限公司(下称林叶公司)于2002年7月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2009年5月变更企业名称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于2008年7月作出(2008)商标异字第05517号《“广本GUANGBEN”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广本”是广汽本田公司企业字号的简称,经过长期使用,在社会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林叶公司将“广本”作为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申请注册,易误导公众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林叶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
商评委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由“广本”及其相应的拼音及字母构成,广汽本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广本”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广州本田”,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本田”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对于广汽本田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企业名称简称权,不应核准注册的主张,商评委认为,在先权利包含企业名称权,但不包括企业名称简称权,故广汽本田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本田”在汽车产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在相关公众中广汽本田公司与“广本”之间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两商标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林叶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作出(2013)行提字第22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广本”已经与广汽本田公司建立了固定的对应联系,已经成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广汽本田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林叶公司作为广州相关机电领域企业,应当知晓“广本”系广汽本田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仍然将其申请注册在与广汽本田公司主要产品汽车相近似的的产品上,损害了广汽本田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广汽本田公司关于“广本”企业名称简称的在先权利,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从开始的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到后来的一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虽然均认为不能注册广本商标,但是在理由上,均没有认为广本属于广汽本田的坚持,属于广汽本田的在先权益。**院的判决认为,公司简称也属于在先权益的一种。**院的认定显然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实践指南,以后遇到类似的案件,也有了相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