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CROCOCOLA”商标案说淡化理论
从“CROCOCOLA”商标案说淡化理论
除了父母亲人之外,一般人很难说清双胞胎的区别。对于消费者来讲,一些人如果不认真辨别,很容易买到相似商标的产品。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相似商标的情况呢?在下文商标律师为您解答。
相似商标的例子并不鲜见,有些商家之所以采用同****相似的商标,估计是搭****的便车。有些则不是为了借****的名声,因各种原因而注册了同一些有名商标相似的商标。商标律师就“CROCOCOLA”商标案说淡化理论。
“CROCOCOLA”商标于1997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酒吧;小吃店;餐馆;小餐馆;饭店服务;备办宴席;咖啡室服务;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2009年5月25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鳄鱼恤公司。在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的法定异议期内,可口可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可口可乐公司认为,“COCA-COLA”商标已经注册,而且是****。“CROCOCOLA”商标与“COCA-COLA”商标相似,虽然商品种类不同,但是还是不应该被注册。商评委做出的裁定驳回了可口可乐公司的申请,认为“CROCOCOLA”注册的商品与“COCA-COLA”商标注册的商品明显不同,不会混淆,裁定“CROCOCOLA”商标可以注册。可口可乐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根据淡化理论,推翻了商评委的认定,要求商评委重新做出认定。商评委与鳄鱼恤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终审维持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本案最终以可口可乐公司胜诉结束。这个案件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什么叫淡化理论,淡化理论与混淆理论有何不同?为什么用淡化理论来保护****?
****是一种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我国对****进行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对未注册的****进行禁止同类混淆,使用的还是混淆的理论。但是对于已经注册的****进行的保护,已经从混淆理论“跨”到了淡化理论。
混淆的主体是消费者,即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容易导致混淆的”,即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混淆的。混淆理论是我们判断商标近似、侵权时经常用到的理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混淆理论已经无法为****提供充分的保护了。在不类似的商品种类上使用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并不构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但是对****权利人的利益会造成损害,会“淡化”****标识与商标权人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往往是**的)。因此,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采用了淡化理论来保护****。
我国《商标法》对已经注册的****并没有规定禁止“造成混淆”,而是“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规定用的即为淡化理论而非混淆理论。为了更明确的界定何为“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的显著性、贬损****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即无论是否造成混淆,“弱化”和“丑化”****也属于被禁止的范围。从这一点上来看,在审理已注册的****案件的时候,除了考虑混淆理论之外,更要考虑淡化理论。
“CROCOCOLA”商标案在商标异议复审阶段,商评委审理的重点在于被异议商标“CROCOCOLA”与引证商标“COCA-COLA”之间所注册的商品存在的显著区别,并因为存在显著区别从而认定可以注册。所以,商评委使用的依然是混淆理论,而非淡化理论,没有考虑到“CROCOCOLA”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COCA-COLA”的淡化和弱化问题,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法院裁定败诉,需要重新做出裁定。
商标对企业的意义非凡,各个企业不断的把自己的商标打造成****是为了更好地获得经济利益。当商业竞争中,遇到上文类似的事件,可先咨询商标律师,找到一个恰当的方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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